(2023年3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SC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山西省境内不受隶属关系、部门管理和所有制限制的煤炭行业合法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派驻、设立于省境外单位)、社会团体、与煤炭行业业务相关联的单位以及在山西煤炭行业具有一定资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新时代特色的行业协会,为实现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能源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72号金泽大厦。
本协会官方网址:www.sxsmtg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会员或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在改革发展、生产建设、经营管理、运销保供、技术创新、劳动安全、财税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诉求和建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研究与制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行业转型升级、安全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立现代煤炭经济体系的思路和对策,推动煤矿智能化、绿色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美丽矿山建设;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引导督促会员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为煤炭行业营造公平竞争、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的环境;代表或组织本行业参加国内外同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
(3)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会员依法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5)积极做好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工作,助推行业公益事业发展,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发布和交流学习;
(6)总结遴选会员单位管理和技术创新的优秀成果并在行业内交流推广,整体提升煤炭行业管理和技术水平。
(7)加强煤炭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典型经验,弘扬煤炭行业职工开拓、拼搏、敬业、奉献精神;
(8)举办各类煤炭(能源)装备与技术展览会、产品推介会、行业论坛、科技和管理讲座等各种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9)坚持创新理念、发挥示范引领,树立诚信意识。接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开展行业劳模、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标杆煤矿和班组区队的推荐活动以及信用等级建设工作;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创新成果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推荐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全国煤炭人才举荐工作;
(10)开展各类培训,依法组织开展行业人才、技术、管理、安全、法规特别是煤炭智能化建设、绿色开采技术、低碳和清洁利用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会员单位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发挥本会专家库的作用,帮助会员单位破解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难题;
(11)加强与全国兄弟产煤省(区)煤炭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接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对我省各市煤炭工业协会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参与全国煤炭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活动,博采众长,提高工作质量;
(12)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工作和任务;
(13)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性分会,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专项咨询服务活动,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单位会员涵盖全省煤炭系统依法登记的生产、运销、基建、地质、设计、机械制造、科研院所、教育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煤炭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外省企业在山西设立的涉煤单位和分支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不吸收各级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个人身份为个人会员并担任协会相应职务,享有本章程规定权利。
各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以单位会员代表身份担任协会相应职务并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不再以个人身份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入会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并加注所在单位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即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决策论证、评审评价、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本协会秘书处告知后仍无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协会秘书处警示改正,情节严重或警示后无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2023年3月1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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