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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吕聚焦 | 这里有一份矿山企业复工指南请查收发布时间:2020-02-17  来源:本站  访问量:

  在本次疫情发生以来,除部分煤矿企业为保障能源供应外,大部分矿山企业均根据国务院及各地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实施了停工、停产。但为了减少本次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包括矿山企业在内的各企业复工、复产将在元宵节后进入高峰期,日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后在用工、融资、物流等方面遇到的难题。

  如何从法律上认识矿山企业延迟复工、复产的性质,并依法做好复工、复产工作,请查收这一份矿山企业复工指南。

  国务院及各省市延迟复工法律性质为何?矿山企业是否应延迟复工?

  延迟复工属于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该通知并未规定例外情形,所以各矿山企业也应当严格执行。

  随后,各省市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分别出台延迟企业复工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根据该通知,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属于山西省延迟复工的例外企业。

  矿山企业提前复工需履行的程序及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复工的法律后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如果企业未按照要求规定提前复工或未做好相关防疫措施的,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注意事项

  参照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矿山企业复工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

  (一)总体原则

  1、落实法人负责制。矿山企业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法人任组长,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预案,做好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的疫情防控,落实相关工作安排。

  2、做好返岗前疫情防控。建立疫情防控警戒线,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做好隔离观察的关键环节。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全面整治环境卫生。

  3、强化日常防控。建立进出管理制度、加强通风消毒、避免人员聚集,实施分散办公。

  4、完善健康管理。加强职工体温监测、落实因病缺岗追踪制度,可疑症状及时处置,保持个人卫生。

  5、加大宣传教育。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向每名职工发放疫情防控明白纸,在厂区门口、人员聚集区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

  6、严格应急值守。企业严格执行24小时疫情防控值守制度,安排工作人员专门负责。

  (二)复工前准备

  1、成立防控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工作组构成成员、明确工作组的工作范围及人员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并将相关事项公告员工。

  2、制定复工后防疫措施。矿企复工前做好职工信息收集,全面排查职工流向;收集职工健康状况信息;做好政府及主管部门政策收集;对矿区职工食宿、交通进行提前安排。

  3、矿区设施全面消杀防护。复工前,对厂区、生产设施、车间、会议室、职工食堂、员工集体宿舍进行一次全面消杀防疫,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疫情防控安全条件。做好防疫品采购工作,制定突发情况紧急预案。

  4、职工返工工作统计。做好职工到职情况统计,未能按时到岗应做出延迟到岗申请,如有必要,就工作形式、薪资结构、工作时间等与职工协商一致进行调整。

  (三)复工后井下防控注意事项

  1、强化职工上下班期间、上下班过程管理。上班途中,请正确佩戴有效防护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班车要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技术指南做好消毒。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有效防护口罩。途中尽量避免触碰车上物品。下班前,洗手后佩戴防护口罩,回家后摘掉口罩洗手消毒。

  2、做好职工晨检、下井前体温检测。由专人负责职工体温测量。有班车的,应在上车前做好体温测量。职工下井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并下作业。若体温超过37.2摄氏度,请勿下井,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请到医院就诊。做好外来人员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

  3.做好生产、办工场所消杀工作。疫情时期需増加井下清洁消毒频次(至少每天一次),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并由专人负责督导。重点部位擦拭消毒。对井下高频接触部位,例如生产设备操控装置、电脑、键盐、鼠标、电话等重点部位,可适当増加消毒频次,并做到及时填写并保存消毒工作记录。

  4 、做到科学、合理生产。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矿井主要工作面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生产采取倒班作业,充分利用智能化、无人化采掘装备,减少井下エ作人员,减少倒班频次。

  5、做好就餐期间疫情防控、进行独立、分餐。有食堂的矿企尽量做到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有条件可进行错峰就餐。没有食堂的可以集中订餐、独立分餐,避免外出就餐、聚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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