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自然资源部  访问量: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


  (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


  (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


  (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


  (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


  (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


  八、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信息(样式见附件3),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评审备案信息,暂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


  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