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经2018年12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民发[2007]167号、晋发改改革发〔2018〕58号文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以团体会员为单位收取,不向个人会员收取会费。鉴于团体会员中的各同业协会,系以收取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即不再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一般团体会员单位原定每年2000元的会员会费予以免收。省煤炭工业厅属事业单位原定每年1000元的团体会员会费予以免收。
第四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计收。
第五条 免收以上会员会费后,协会保留以下4个级次标准的团体会员会费,继续维持上届会费水平:1、理事单位每单位3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省属事业单位每单位5000元/年;3、副理事长单位每单位10000元/年;4、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单位20000元/年。如会员单位承担会费确有困难,须按年度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定确认可予以减免。
第六条 每年度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以本协会正式行文为准。凡新入会的团体会员,登记入会首先缴纳当年的团体会员会费,第二年度起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本协会直接行文向团体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凡未能在每年度限定时间缴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委托各工作站站长(联络员)催缴。
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缴纳会费,除个别情况可以现金直接缴纳外,须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由本协会财务开具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2018年12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能源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