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量: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划分为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共同直接监管。


  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综合监管工作,直接监管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及市级自行确定的直接监管煤矿;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与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四条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职责,落实本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组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包保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共同直接监管职责,重点履行煤矿年度执法计划相关职责,落实市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市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责任情况;组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对应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情况。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分类,系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全市煤矿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县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由相应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分类意见,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提出下年度分类意见。各有关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的上级公司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下年度煤矿分类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初步审核,形成分类审核意见,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第七条对A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二)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予以复产验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由A类、B类降为C类的,降级前已批复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太原市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实施细则》履行日常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条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煤监、能源、自然资源、公安、电力、人社、卫健、行政审批、住建、国资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规建设的煤矿,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存在依法关闭情形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安全准入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其组织生产。


  公安部门停止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不得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建设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审批。


  电力部门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对建设煤矿分施工阶段按核定负荷提供用电。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健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矿安全检查表》,对煤矿实行对标对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录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第十四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方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第十五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落实。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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