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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吕矿里矿外 | 专业律师带您了解本周矿产行业新规、动态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访问量:

  本期矿里矿外,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将继续为大家带来一周能源行业的法律最新动态,时刻关注能源矿产行业法律动向,中吕律师为您带来最专业的视角。


  1.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实施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制度,《通知》对相关申请资料、审批流程、回执发送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一项安全生产强制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为鼓励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就促进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5月24日发布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该《通知》鼓励煤矿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建立信息系统,鼓励主动报告隐患,实施差异执法;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查,实施联合惩戒,限时逐矿告知对自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的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时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蓄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煤矿依法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山西省全面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点区域4年内基本完成


  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对全省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标志着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启动。初步计划从2020年至202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范围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首先完成汾河等5条省级主要河流、汾河水库等6座省管水库、大同火山群国家级地质公园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启动后,山西省将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山西省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


  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统一评价指标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化,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5.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四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应急管理部决定废止四件规范性文件。这四件规范性文件均与矿企有关。


  其废止的四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工作的复函》(安监总厅规划函〔2018〕1号)。


  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5月29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的管理与考核,结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新要求及能源科技发展新形势,国家能源局对2010年印发的《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国能科技〔2010〕1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19〕86号)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公开之日起30日内反馈意见建议。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


  2020年5月18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8.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


  2020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有关规定,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并印发了《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并对照本执法要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水害事故。


 9.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煤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借助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信息,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决定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地震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建立本辖区有关矿区地震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享冲击地压矿井位置、采场情况及周边地震台站分布等信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省级地震台网向省级煤矿安监局提供信息服务的启动条件、工作流程和服务形式。


 10.能源法研究会与国家能源局法制改革司就《能源法》修改意见举行沟通会


  2020年6月3日上午9点,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一行7人应邀前往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以下简称“法制改革司”),双方就《能源法》修改意见举行了沟通、交流座谈会。能源法起草是近两年国家能源局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未来还存在更多具体的、实操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创设、完善。法制改革司希望同能源法研究会形成长久有效的沟通交流,一方面法制改革司为能源法研究会成员提供“接地气”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研究会成员为法制改革司的工作贡献专业性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完善方案。


 11.“特厚硬煤层超大采高智能化综放开采成套技术与装备”科技成果通过鉴定 达国际领先水平


  6月1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特厚硬煤层超大采高智能化综放开采成套技术与装备”科技成果鉴定会。该项目针对金鸡滩煤矿地质赋存条件,提出了以增大机采高度、改善冒放性和高强度支护为基础、以控制煤壁稳定和顶煤破碎度为约束、以营造采放空间协调为核心的超大采高综放开采理论,研发了坚硬特厚煤层7m超大采高综放开采成套装备,解决了鄂尔多斯-榆林地区特厚、顶煤坚硬、完整性好的煤层一次性采全厚难题。与会专家们听取了项目汇报,审阅了相关技术资料,经质询、讨论,同意通过鉴定,认为项目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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