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切实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规范入井前教育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入井前班前会、入井前检身和井口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严格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交接班内容“清单化”管理。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班结束时,矿领导必须在井下完成交接班,当面向接班领导详细介绍当班期间各作业区域的安全状态。接班领导适时调整自己的巡查清单,在按要求带班的同时,紧盯上一班存在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闭环整改到位。督促煤矿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严格落实。
《通知》要求,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入井前教育培训、矿领导带班下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检查执法的必查内容。
推动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坚持精准问责。对执法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问题出现后到达过问题现场但未指出和督促整改的各级管理人员、带班矿领导责任,并根据其所承担责任予以处罚。
推行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对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岗位责任不落实等情形的,按制度规定予以记分和处理;对明显不能正常履职的,建议调整岗位。
强化“逢查必考”。要将“逢查必考”纳入检查执法常态化程序。
鼓励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对主动自查上报并认真整改的,依法免予处罚;对长期不整改、重复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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